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报废机动车使用或者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