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