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单位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维修治理单位,不得要求购买、使用指定的治理机动车污染产品。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