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单位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维修治理单位,不得要求购买、使用指定的治理机动车污染产品。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