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市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的各种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使用或者上路行驶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