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