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