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和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限长、限高、限宽、限载的标准。超过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