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