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