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生态环保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