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