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