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

㈠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㈣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㈤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

㈥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政策;

㈦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㈧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林业、海洋发展、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