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㈠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㈡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㈢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㈣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