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