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临时性禁入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矿、采石、挖砂及其他人为干扰活动的,按照职责分工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