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