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