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情况;
(二)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五)森林、海洋、湿地、溪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情况;
(六)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七)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与清洁能源所占比重;
(九)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