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对责任单位以及负责人的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票否决和单位负责人离任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