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

环保、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