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