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产、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