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五)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七)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九)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并将其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职业化教育和培训;

(十)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保障需求;

(十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