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紧急救援服务;(五)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六)维权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