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

(六)维权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