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及利用状况、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绩效状况、社会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