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