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调整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调整后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