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