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