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