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民营企业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企业转嫁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约定价格收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