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