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采用依法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实施分类帮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