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推动无破产启动资金的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