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开展有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并提出保护意见。考古发掘的文物,发掘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将文物清单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