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