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火需要,为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或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