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实时监测系统。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遗址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并建立监测检查记录档案。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