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