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文物修缮制度,按照重视岁修减少大修的原则,按时编制、申报和实施遗址文物保护项目,保证遗址得到及时修缮。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