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耕地退耕、草地退牧,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