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村庄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危害遗址本体安全或者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进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辽中京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外应当划出一定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减少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对遗址本体的危害和破坏。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