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遗址地表建筑上喷涂、张贴、刻划等;
(二)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三)攀登城墙、在城墙上堆放柴草;
(四)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五)垦荒、放牧、规模化养殖、修渠、打井、深耕等;
(六)擅自采矿、采石、采土、采砂、挖窑、烧砖等;
(七)擅自修建陵园、坟墓;
(八)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九)其他破坏或者危害遗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