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的保护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建设控制地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规划批准公布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