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征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