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