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