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制度,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分解落实到旗(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