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