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露天烧烤;

(五)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